能源投资的区域失衡

在过去十年间,全球能源投资稳步上升,并在2025年首次突破3.3万亿美元大关。清洁能源投资的增长趋势尤为显著,目前各类清洁能源技术及基础设施的投资额合计占全球总投资的将近三分之二。然而,这些数据在吸引关注的同时,常常会掩盖另一个持续存在的趋势——全球能源投资存在巨大的区域失衡。若扣除掉流向发达经济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的投资份额,中国以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EMDE)仅占约能源总投资的27%及清洁能源投资的18%。鉴于未来的能源与电力需求主要由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驱动,这一失衡格局将影响上述地区按照自身发展目标实现安全、可负担能源转型的能力。

2015-2024年期间按收入组别划分的全球清洁能源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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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情景下,中国以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的能源投资需在当前约8,750亿美元的基础上大幅提升。在2050年净零排放情景(净零排放情景)中,这些国家/地区的能源投资总额将在2035年之前逼近2万亿美元大关。如此巨大的投资增长规模,需要我们审慎评估可用融资来源、资金流向及其使用情况,以最终确定未来行动方案。

国际能源署分析显示,目前中国以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的能源融资主要来源于本国资本。然而,考虑到其财政预算和国内市场都较为有限,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需调动国际资本,这一点至关重要。因此,国际公共融资(IPF)发挥着关键作用,这是来自发展金融机构(DFI)、多边气候基金、出口信贷机构、政府和慈善机构的优惠性或非优惠性资金,通常投向高风险地区或新生技术。尽管其融资绝对规模较小,仅占中国以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所获投资的不到10%,但这部分资金可撬动更多私人投资。

中国已成为国际公共融资的主要提供方。作为其更为宏大的经济与产业战略的一部分,中国的对外融资在2010年之前迅速扩张,而国家开发银行(CDB)和中国进出口银行(CEXIM)也双双跻身全球最大规模发展金融机构之列。2013年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BRI)进一步加快了这一对外拓展进程,正式确立了中国加强跨境基础设施、能源普及和经济联系的雄心壮志。尽管中国并未以“传统捐助国”身份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即OECD)发展援助委员会等团体,但其官方机构在海外(尤其是能源领域)已然高度活跃。这些机构的海外合作既响应了国内重点发展战略(如保障供应链、支持中国开发商和设备制造商的全球扩张),也顺应伙伴国家/地区的强烈需求,通过各类投资推进这些国家/地区的发展和转型目标。这一“内外兼顾”的特性使得中国成为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能源项目的官方融资最大来源之一。

本报告在国际能源署过往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剖析了中国对外能源融资的构成。通过明确主要官方机构及其所用工具,本报告更加清晰地展现了中国资本在海外的部署情况。下一节将概述这一体制架构。

中国官方融资体系剖析

中国的官方融资部门是指为支持国家经济、产业和外交目标,在海外提供融资或投资的国有或国家主导机构。尽管其官方职能与运营模式各有不同,但它们均具备两大共性:即公有性和政策导向性,包括支持国内产业竞争力、注重提升能源安全、加强国际互联互通、推进伙伴国家/地区的低碳发展路径等。在本报告的背景下,官方融资部门包括活跃在对外能源融资领域的五类机构:政府机构、国有政策性银行、国有基金、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SOE)。

中国官方对外融资的提供方

提供方类型

特点

示例 1

政府机构

  • 在对外能源融资中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小,主要提供赠款、可行性研究或技术支持。
  • 构成中国更为广泛的发展合作战略的组成部分,但在能源相关资金流总量中仅占较小份额。

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政府

国有政策性银行

  • 传统上的中国海外能源融资核心提供方
  • 提供大额长期贷款,并为伙伴国家/地区的战略性能源、基础设施及产业项目提供支持。
  • 以发展为导向的贷款机构,具备提供贷款的官方职能与能力。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2

国有基金

  • 主要通过少量参股发电资产、电网企业或区域能源平台等常规方式,提供股权或准股权资本。
  • 必要时也会提供贷款或混合型融资工具,以支持项目建设。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丝路基金

国有商业银行

  • 属于营利性金融机构,但保持国有控股,且战略方向与国家发展重点保持一致。
  • 通过涉及海外中资企业的银团贷款、过桥融资以及再融资,日益加强对海外投资活动的支持。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国有企业

  • 包括国有控股的项目开发商、电网企业及工程企业集团。
  • 通过股权、合资企业、项目开发以及EPC(设计-采购-施工)相关投资结构,参与对外能源融资。
  • 尽管其融资完全出于商业化目的,但作为国有企业,其海外投资活动受到产业政策的鼓励和指导。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

各个提供方类型所列示例仅代表明确活跃在能源融资领域的机构,而未完整列明本报告所用数据涉及的全部实体,或中国官方融资部门的所有单位。 中国进出口银行(CEXIM)属于出口信贷机构(ECA),但有别于以保险为主要业务的出口信贷机构,其职能核心是提供主权贷款和企业贷款。因此,本报告将中国进出口银行视为国有政策性银行。以保险为主要业务的出口信贷机构(如本报告后文介绍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不提供贷款,故而归入另一类别。

总体而言,这些机构涵盖了从传统公共出资人到更商业化出资人的各类主体,但仍属于国家主导行为体。政府机构和国有政策性银行锚定传统端,提供具备明确公共政策职能的赠款或债务。国有基金、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则偏向商业端,提供更广泛的工具组合(从股权、混合资本到各类担保),且常常直接投资项目公司或合资企业。尽管这些机构的商业自主性程度各异,但均实行公有制且具备战略协同性,其海外投资活动构成中国官方对外融资合作的核心支柱。